向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后,在專利申請階段,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對專利文件修改總的原則是修改不能超范圍,即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圍。
如果是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改專利文件的,在提出修改的時間上,贏滿足法律的要求,即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得3個月內,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如果申請人是被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就是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情況下,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或者是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做出答復的情況下,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